产品

您的位置:首页 > 食品资讯 > 权威发布 >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

来源:好招商食品网 权威发布   |  2024-04-25
  近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豆制品、食用农产品、调味品、酒类、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糕点共10类产品82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803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防控风险。并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责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防控风险。不合格产品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核查处置结果将在相关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文昌东阁新芳园水果店销售的小红梨,检验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临高临城万家惠超市销售的姜,检验项目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三)儋州那大连香水果店销售的蜜橘,检验项目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白沙牙叉玉君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检验项目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五指山分所。
 
  二、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万宁南林吴亚川鱼摊销售的泥鳅,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万宁万城光忠生鲜摊销售的罗非鱼(淡水鱼),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培龙农贸市场梁振才销售的泥鳅,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四)文昌清澜晓春海鲜摊销售的花甲,检验项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赛拉维店销售的冰鲜贴石鱼(海水鱼),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六)澄迈老城曹艳淡水鱼摊销售的黄骨鱼,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七)海南富罗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检验项目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三亚天涯区符玉强水产品摊销售的草虾,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九)三亚崖城林亮姑水产品摊销售的金昌鱼,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十)海南旺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金谷鱼,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
 
  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保亭保城张云昌豆腐摊生产销售的大豆腐,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二)澄迈永发林雪豆制品摊生产销售的黑豆腐,检验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重金属等污染问题
 
  (一)东方八所孔厨熟食店销售的皮冻,检验项目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海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三亚分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欢迎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害食品,请拨打12345投诉举报。
 
  附件:   附件1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2 豆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3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
 
     附件4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docx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

TAGS:残留 抽检 豆制品 兽药 重金属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文章转载自网络,图文仅供行业学习交流使用,不做任何商业用途。文章仅代表原作者个人观点,其原创性及文章内容中图文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未经本站核实,仅供读者参考。
上一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规〔2023〕1756号)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50号